受调查账户最长可限制交易30天
2007年05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昨日发布,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最长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又包括9种具体情形,分别为: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下转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