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 年12 月第一次修订)》的规定编制,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 年4 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并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cn)上公告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2、交易代码: 160311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华夏蓝筹
4、申购、赎回代码:160311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11,130,590,981.62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1.01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5,930,90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转型、集中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转型及集中申购情况
1、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由原基金兴科转型而成。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4月24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集中申购日期:2007年4月27日。
6、集中申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7、集中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集中申购。
8、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西南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西部证券、德邦证券、上海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2007年4月27日当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集中申购的最终有效净申购金额为9,963,757,772.0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963,757,772.09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02,304.5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02,304.53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二)原有基金兴科份额的转换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10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原基金兴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165,930,905.62元,原基金兴科的基金份额按照2.331861811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165,930,905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7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5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华夏蓝筹
5、基金交易代码:160311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5,930,90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内的参考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6,14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2,23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68,899,457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74.52%;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7,031,448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25.48%。
(三)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1512815(2-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以下等部门,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股票投资部:负责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2)固定收益部: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委托协议等,对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加以投资运用,以实现预期收益。
(3)机构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4)交易管理部:接受投资指令,在指令规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范围内买卖证券;负责组织开发相关的事前、事中合规性风险控制系统,协助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相应的合规性风险。
(5)风险管理部:建立和执行公司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流程、方法和工具,保证能够有效揭示和控制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和信用风险。
(6)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策略的量化、新产品研究,ETF管理的优化。
(7)研究发展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8)养老金管理部:负责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养老基金的营销、研究和服务工作。
(9)基金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和执行管理,渠道开拓和维护,新业务拓展和培训,销售支持,客户信息管理。
(10)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成为独立的、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国际业务部致力于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推进公司的国际化发展。
(11)机构理财部:负责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增加资产规模,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开展销售、服务及维护工作。
(12)理财中心管理部:负责理财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拟定理财中心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理财中心日常管理;组织理财中心员工的培训;协调理财中心的宣传推广等;
(13)市场推广部: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及产品推广(包括新产品发行推广和持续营销推广),媒体公共关系维护,公司内刊编辑发行。
(14)电子商务部:负责建立集客户服务、客户资源再开发、产品直复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营销平台。
(15)基金运作部:负责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来拟开展的委托投资等业务提供注册登记、直销后台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报表服务和数据分析服务。
(16)信息技术部:支持基础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产品创新和业务开拓、数据整合与增值、机房管理、网络与安全保障、日常办公维护。
(17)法律监察部/稽核部: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监察公司管理及运作的合规性。
(18)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负责组织与管理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资福利、劳动合同与档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工作。
(19)综合财务部: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预算及决算,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组织企业公司筹资、投资、利润分配、成本、税务等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财务印鉴、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我公司共有员工223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74人。所有人员在最近3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弘弢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07年5月,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管理着基金兴华、兴和、兴安3只封闭式基金,华夏成长、华夏债券、华夏回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大盘精选、华夏红利、上证50ETF、中小板ETF、华夏回报二号、华夏稳增、华夏优势增长和华夏蓝筹12只开放式基金,以及亚洲债券基金二期中国子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是国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志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宝安集团中南证券深圳证券业务部调研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现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2月起任职)。
巩怀志先生,清华大学MBA。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0月起任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年5月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巨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1100余亿元。
3、人员情况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郭新华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所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从基金集中申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7年5月21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 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1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10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07年5月21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持有的权证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无重大事件揭示。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份额的赎回
根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代码:160311)定于2007年5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一)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赎回本基金。场内赎回通过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交易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请赎回。由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并进行份额折算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集中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不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基金赎回等事宜。
(二)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2)
电话:(010)88087226/7/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6846859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0104(100022)
电话:(010)58693528/16/26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 64185181/82/83
传真:(010) 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080)
电话:(010) 82523197/98/99
传真:(010) 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崇文区安化寺幸福家园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2-4号(100089)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35号(100089)
电话:(010) 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 68460232
(9)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002-3003室(200120)
电话:(021)58772855/77/99
传真:(021)58772008
(10)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08室 (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9号芳草园首层(510630)
电话:(020) 38460001
传真:(020) 38461077
(1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可以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信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场外代销机构
3、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四)基金日常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日常赎回要求
1、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日常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公司已从2007年4月26日起,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