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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强力督促券业开展投资者教育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业协会发布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证监会机构部通知将投资者教育列为券商分类监管指标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投资者教育显然已成为证券系统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分别发文,就贯彻落实5月1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做出更细化的部署。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见A8)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指引》强调,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证监会机构部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见封二)提出,投资者教育将作为券商分类监管评价考核指标。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应有机融入券商各项业务流程,让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原则。各券商应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专人和专门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券商应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通知提出了经纪业务的八条禁令。

      详细报道见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