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陈建良,男,1965年出生,时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江苏无锡复兴路“锦秀花园”5号门1901室。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当事人陈建良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1760684、0102281334、0102453453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上述事实,有黎明、陈建良谈话笔录,证人证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账户盈亏统计表,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