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政府部门在因监管不力给民众造成损失后,往往不仅不作出赔偿,还百般推卸责任。但是,安徽省一部门改变了这一局面。5月22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自林代表该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你买假药我埋单”。消费者凡在安徽省境内购买到假劣药品,可持相关票据和证明,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行向消费者全额退付购药款。
安徽省药监局敢这样做,一是出于责任心,二是出于充足的底气。据悉,安徽省药品市场的整体抽检合格程度已稳超99%,彻底改变了前些年抽检合格率长期徘徊在80%左右的状况。这种变化显然是其加强监管的结果。当药监局作出“你买假药我埋单”的承诺,其实是一种三赢之举:作为政府部门,药监局树立了认真负责的形象,对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是一种提升;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更快地得到赔偿,并在公权力的帮助下更有效率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处于药品生产和零售环节的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将因监管的压力提高责任意识和道德觉悟,最大限度地避免假药对民众造成伤害。
但是,安徽药监局的做法在令我们欣慰的同时,也令我们感到某种缺憾,因为药监局作出这种承诺并没有制度的强制力约束,而是出于一种自觉,换句话说,安徽省药监局完全可以不作出“你买假药我埋单”的承诺———即使这样,它也不必受到问责,而民众要对其不作为行为进行问责就目前而言也并非易事。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机制便捷而畅通,一旦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给民众造成损失,不仅要承担相应损失、向民众公开道歉,主要负责任者还将引咎辞职,严重的还可能被提起诉讼,接受法律的审判。权力与制约机制、责任与义务,在严格的制度系统中找到了平衡点。而在我们这里,由于没有刚性的制度作为保障,政府有关部门经常在对利益的追逐中尽心尽力,而本能地选择推卸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制度监督缺位下的必然。
眼前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几天前,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印制发放10万份《告民工书》,给农民工讲了从事非法采矿的危害性,告诫他们远离“黑煤窑”。并强调指出,农民工擅自从事私挖滥采造成身亡等事故,责任由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埋单”。
这种做法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批评。黑煤窑是不是“黑煤窑”,农民工并不具备专业的辨别能力,而且,许多官商勾结下的“黑煤窑”从外表上根本无法看出来,前往打工的农民工也不可能要求煤窑负责人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对农民工提出这种要求,显然是在强人所难。实际上,只要“黑煤窑”存在,就难以阻止农民工“铤而走险”。而“黑煤窑”得以存在恰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他们最应该做的是加大打击和清理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自己不积极作为却要求农民工自己辨识“黑煤窑”,其实是在把本属于政府的责任向纳税人身上转嫁。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出现安全事故,让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埋单”的推辞是不能成立的。结合安徽省“你买假药我埋单”的承诺,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任何人都有推卸责任而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冲动,政府部门也不例外,只有以严格的制度促使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政府不为安全事故埋单的闹剧才不会出现,“你买假药我埋单”也才不会成为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