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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陈建良被处罚款20万元,并被实施5年的市场禁入。
经证监会查明,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2004年6月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作为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述天山股份股权转让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重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作为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甚大。证监会强调,为快速查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已建立多层次联动快速反应查处机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将继续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