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3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四人,代表股份155,914,035股,占公司总股本439,011,169股的35.51%,受公司董事会的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4名董事、1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同意《关于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2、同意《关于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3、同意《关于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4、同意《关于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5、同意《关于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根据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9,308,987.48元,加上2006年初未分配利润为94,237,212.54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3,546,200.0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47,949.7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1,998,250.23元;2006年度的资本公积金为118,469,668.14元,为使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如下:本公司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6、同意《关于继续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2006年度报酬的议案》,公司将继续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财务审计费用计38万元(不含差旅费)。其中:同意票为155,914,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7、同意《关于与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2007年4月26日,本公司与上海时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蓄公司")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统一负责"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项目的经营管理。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用原购买位于上海浦东洋泾186号地块中的"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A、C区",建筑面积共5606.89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2335.96万元以及该房产的装修款项2361万元,共14696.96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38.53%;上海时蓄公司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名门世家四期商业广场B、D、E区项目"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23442.80万元出资,占该项目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为61.47%。
因李维董事长、余前董事系上海时蓄公司董事,本议案所涉为关联交易,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的表决予以了回避。其中:同意票为10,83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胡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7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