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在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
二、事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3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3月3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委评估、公开拍卖,现上述标的物成交,由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3,940万元人民币竞得。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不动产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经委托评估及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过户给买受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说明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基地)YH-4-1地块面积为85,330 m2 ,建筑面积为53294.0160m2 。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广东美佳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联公司” )的评估值及公司帐面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三次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流拍)拍卖成交价为3940万元。
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已计提减值91,447,681.58元(计提减值比例73.94%)准备。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