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boc.cn )发布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章程规定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5%或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有关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新提案,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或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其他新的提案。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67.49%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如下临时提案:关于选举本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及关于本公司在香港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的提案。
汇金公司提名张景华先生、洪志华女士、黄海波女士、蔡浩仪先生、林永泽先生和王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刘自强先生、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本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受本公司委托,汇金公司提请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在香港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将列为本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一、关于选举本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章程第122条和175条规定,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执行董事张景华先生、俞二牛先生、张新泽先生、朱彦女士、洪志华女士和黄海波女士的任期将于2007年8月届满;监事会成员刘自强先生、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的任期亦将于2007年8月届满。其中俞二牛先生、张新泽先生、朱彦女士因个人原因,将于本任期届满时退任,其他董事和监事获得汇金公司提名并将于即将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此外,汇金公司亦提名蔡浩仪先生、林永泽先生和王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分别接替任期届满时退任的俞二牛先生、张新泽先生及朱彦女士。鉴此,本公司将于即将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形式重新选举张景华先生、洪志华女士和黄海波女士为非执行董事,选举蔡浩仪先生、林永泽先生和王刚先生为非执行董事,重新选举刘自强先生、王学强先生和刘万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所有重新选举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至2010年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上述新提名的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将从俞二牛先生、张新泽先生及朱彦女士的退任之日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以较晚的日期开始计算)至2010年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上述重新选举及新提名的非执行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均在其任职单位即汇金公司领取报酬。上述重新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的报酬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在本公司领取。除此之外,上述重新选举及新提名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
上述重新选举及新提名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未拥有任何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重新选举及新提名的非执行董事人选均无异议。
以上所有即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的董事和监事的简历请参见本公司2006年度报告。蔡浩仪先生、林永泽先生和王刚先生的简历如下:
蔡浩仪先生,52岁,自1986年至今曾出任中国人民银行多个职位,历任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副主任、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局副局长、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兼货币政策司副司长。蔡先生具有研究员职称,现任金融研究所硕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系,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5年继续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修读经济学博士课程,并于2001年获得博士学位。
林永泽先生,56岁,自1986年至今曾出任财政部多个职位,历任农财司、农税司及税政司副处长、处长、税制税则司和税政司调研员、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税政司副司长、新疆财政厅副厅长、关税司副巡视员。林先生于197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王刚先生,54岁,自1989年至今曾出任财政部多个职位,历任税政司所得税处、税政处、国际税收处干部、副处长及流转税处处长、税政司副巡视员。王先生于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财政专业,1988年获得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二、关于本公司在香港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按下述原则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最终发行时间、规模、期限、利率等具体条款及所有其他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一)发债规模
考虑到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量、香港债券市场发育状况和对香港投资者的抽样调查情况,本公司此次发债规模不超过30亿人民币。
(二)发债期限
根据香港居民的投资偏好和本公司资金运用状况,发债期限不超过3年期。
(三)发债成本
此次人民币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将参照内地与香港的人民币存款利率水平及相关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并视最终的发债期限和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公司2007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务未发生任何变更。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张汉东、姜卓
电话:8610-66594567,66594981
传真:8610-66594579
电子邮件:bocir@bank-of-china.com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8日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进行如下表决或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07年6月14日召开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如下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投票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