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炭茅台提醒投资者勿行权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索佩敏 田露
由于目前股价与认沽权利价格相差较大,*ST吉炭今日发布公告,建议投资者在股价高于4元的情况下不要行权,以免遭受损失。
*ST吉炭表示,根据股改方案,2006年6月2日登记在册的社会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认沽权利,将于5月29日至6月4日的交易时间进行行权,行权价为4.00 元,由于该认沽权利不能上市交易,投资者发出申报指令就意味着行权。在上述行权日,投资者每行使1份认沽权利,就是以4.00 元的价格卖出1股其持有的*ST吉炭股票给中钢吉炭控股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的交易日,*ST吉炭的收盘价格为14.70 元。参照这一价格,投资者若行权1份,所持有的1股*ST吉炭股票将被出售,即相当于将市价为14.70元的股票以每股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钢集团,导致投资者每股股票直接损失10.70 元。因此,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持有认沽权利的投资者应慎重行权,以免遭受损失。
贵州茅台今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茅台酒厂及相关证券公司提示,5月29日将是“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最后一天,也是其存续期的最后一日。该日行权结束后,未行权的“茅台JC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不再具有任何价值。根据相关约定,4份茅台JCP1持有人,在5月29日有权以30.30元的价格向贵州茅台酒厂出售1股贵州茅台股票。但截至5月25日,贵州茅台收盘价为106.39元,远高于认沽权证行权价,这意味着行权只会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