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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嵘
上周六,在由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办、中期协承办的期货公司高管培训班上,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境外处长熊军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发布后,期货公司各项新增业务的行政审批工作也已陆续启动并呈现以下特点:期货公司的股权变更审批程序将更加简化;期货咨询业务也被独立出来需单独审批。
股权变更审批程序简化
据熊军介绍,变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业务的行政审批过程和行政许可条件已作了较大改动。期货公司变更法人、住所、设立营业部的行政许可都将改为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不用上报证监会。
原先与注册资本相关的行政许可要分两步骤进行:首先审核公司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而后再做股权变更审批。修改后的条例将两项许可合并,并将需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核的股东占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标准从10%降至5%。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原来的老股东只要不增资,就不用报审证监会;老股东增资,但比例由此低于5%,也不用报审。但如果老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超过5%,就需要报审。
新条例还放开了期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原先期货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而新条例则已允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50%,甚至达到100%。如果是单一股东的独资公司,证监会对股东要求会比较高。股东的净资本要求为10亿元人民币;如果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标准,净资产要求达到15亿元人民币。
熊军表示,对于有关联关系股东持股的现象,证监会将会合并计算其股权比例。由于原先金融机构不能参股期货公司,因此金融机构会出资找自己的股东“代持股”期货公司,目前条例已明确禁止,建议期货公司借增资机会把“代持股”问题一并解决。
咨询业务需行政审批
在培训中,熊军还着重解读了新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和行政审批要求。虽然现在很多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内写有: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据熊军介绍,这些前期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中的投资咨询服务同目前条例中规定的“投资咨询”业务不是同一概念。
熊军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在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公开发表对期货走势的评论分析。以前业务范围中的“投资咨询”是针对期货公司内部客户,而投资咨询业务行政许可则针对阅读媒体的广大读者和观众等不特定客户。未来投资咨询业务会分离出来变成独立的业务。以后期货公司的分析师在公共媒体发布咨询,需要具备的专门的投资咨询资格。
营业部设立不受数量限制
据熊军介绍,期货公司营业部的审核也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将从原来的数量限制改为只要符合行政审批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如:取消了原来同一城市只可设立一个营业部、以及不允许同时申请两个营业部的要求。新的行政审批条件将改为:达到300万元净资本就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即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熊军透露,在期货公司申请新业务资格的时候,尤其在申请成为结算会员资格时,都显得很着急,普遍有“业务审批受数量限制,晚报就没有机会”的担忧。“这种担忧没有必要,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限制数量的通知。所有的审批都是按照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只要期货公司符合这些行政许可条件,申请的新业务都会得到批准。”熊军在培训中再次强调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