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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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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版:上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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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求信息不对称下的 最优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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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求信息不对称下的 最优规制机制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梁 怡

      

      “规制”是英文“Regulation”的汉译词,其含义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市场失灵构成规制经济学的前提,由于公共品、外部性、垄断(包括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市场失灵,市场自身不能完善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政府规制便应运而生。凡是市场经济,就存在着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因此,在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对特定产业的规制已成为普遍的政府行为,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科学、适时、有力的政府规制。

      学者们对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规制规范分析与规制实证分析。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侧重于说明是否应该规制,而规制实证分析则是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深入考察规制实施的实际效果,侧重说明规制产生的实际作用。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马歇尔、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市场失灵,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规制的目的是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规制实证分析学派肇始于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Dupuit的研究,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发展壮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尔兹曼、贝克尔等。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政府规制的目的并非是保护公共利益,而是为维护个别集团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规制与否与规制的实际效果是两个问题;倾向于通过经验数据分析来证明所提出观点。

      迄今为止,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分水岭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新理论工具的引入。从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规制经济学理论被学者们称为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现在的规制经济学理论,则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理论。

      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是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及伴随革命产生的新技术向市场提出严峻挑战,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与推广。对铁路部门实施规制的市场效果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结果奠定了规制规范分析的基础。1870年开始的“新古典革命”浪潮坚定了当时社会对“规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这一信条的笃信,自然垄断理论和社会福利理论的提出,都为进行规制提供了充足理论依据。从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令西方经济急剧衰退,市场机制无能为力彻底体现;而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部门加强规制的罗斯福新政却给陷于危机的美国经济带来复苏希望。政府进行行业规制而带来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终于使经济学家们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进行规制普遍持支持态度。

      传统的规制实践主要以规制收益率为主,即通过限制企业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使企业的资本获得公正收益(fair return)。收益率规制允许企业的资本投资赚得公正的收益,但不允许企业获得超过公正收益率水平以外的利润。这一实践方式能够保证企业收回成本和正常经营,但易出现规制俘虏,同时规制机构的自由裁决权过大导致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和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勾结,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统统这些被称之为“规制失败”或“政府失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重新审视了政府的性质与作用,将“经济人”概念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公共利益。这一延伸有效解释了腐败或以权谋私的出现,以及政府规制导致的低效率。

      新规制经济学理论在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新理论工具的辅助下,更加趋向于合理,并产生了更加有效的规制方式。特别是近20年来,经济学家看待经济规制的方式以及政府和国际组织应用经济规制的方式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众所周知,博弈论是一门研究相互影响着的局中人策略选择的行为规律科学,它试图将其研究内容数学化、理论化,以便更确切的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这就为清晰的描述与解决不同领域的经济问题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理论分析工具,对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着有力影响。而经济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框架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Leo Hurwicz最先严格勾画出来的,它可以研究和探讨各种经济问题,特别是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探讨和设计各种激励机制,以实现所要达到的社会或某个既定目标。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是特定条件下的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它主要是针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设计,不涉及代理人之间的对策,可以归结为有约束的最优化问题。

      新规制经济学与传统规制理论的区别在于:传统规制理论将规制机制视为外生,学者们更多地是在寻求规制产生的根源;而新规制经济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把最优规制机制的设计作为研究的重点,学者们运用博弈论以及机制设计理论,分析规制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从而发展出对当前规制实践更有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