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伟
企业年金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具有养老保障的社会属性,它要为广大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提供养老保障,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未来收益应该具有确定性,因此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将安全性放在重要位置,但是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客观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不仅要使企业年金基金保值,还要增值。如果仅将企业年金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很难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从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收益情况看,资本市场能使企业年金根据预定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行积极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制度发展过程,估计企业年金占GDP的比例将由2003年的1%分别增至2012年的10%,2020年的15%,2030年的20%。由此计算出2010、2020、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分别为1.5万亿元、5.8万亿元、14.5万亿元。世界银行更大胆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企业年金聚集了巨额资金,它进入资本市场后,不仅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而且对资本市场的结构、层次多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加快了资本市场走向规范化的进程。
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我们看到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应看到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证券投资的风险。如果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资金因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而遭受损失,那必然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生活,甚至导致他们的退休生活质量大大降低,从而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美国安然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就将其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63%购买安然公司自己的股票,在安然公司倒闭后,员工不仅失去了工作,连养老金也没了,由此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使他们退休后能安享晚年,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入手:
一是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比例。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比例限制一般包括:投资工具的限制,如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股票、国外证券等高风险投资;投资数量的限制,分散投资能够降低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于集中,要求基金在投资时遵循分散化投资的原则。投资数量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即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对于某一种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不过,为了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风险降至最低,还应该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证券类别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该以投资那些业绩好、流通性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蓝筹股为主,这样即便二级市场行情不佳,通过“长期持有策略”,企业年金基金依然可以获得稳定的股票分红回报。
二是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从运作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规范,对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即它的设立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持续地保值增值;风险准备金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出资设立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成本而存在。那么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势必会促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增加投资收益,减少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效率。因此,风险准备金制度能激励每一个投资管理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还不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出台具体的可操作办法,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能涵盖到企业年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这样一方面,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经办、托管和投资机构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发现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问题,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