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2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1日
●除息日及除权日:2007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6月8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7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截止2006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公司税后利润按中国会计制度计算为 5,550,381,540元人民币,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为6,071,153,883元人民币。从2006年度按中国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后利润5,550,381,540元人民币中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55,038,154元人民币,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股利按两个会计制度下最小的净利润数为基础进行分配。
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3,375,507,363.20元人民币。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及除权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1日
2、除息及除权日:2007年6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6月8日
三、本次分配的中国境内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内资股股东。
四、本次分配的实施办法
1、除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丹东能源投资开发公司以外的持有本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人民币,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2元人民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个人股东由本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丹东能源投资开发公司以及持有本公司内资股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6491999
联系人:贾文心 公司证券融资部经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07-1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人股东协议进行修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相关发起人股东于1994年5月31日签订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协议》(“1994年股东协议”),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了《关于修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协议>的协议》(“2006年股东协议”)。根据1994年股东协议和2006年股东协议的安排,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华能开发”)之外的任一发起人股东(“转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华能开发享有排他的优先认购权;若华能开发放弃该排他的优先认购权,则其他发起人股东平等地按各自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若其他发起人股东亦放弃该优先认购权,则转让人可向任何第三方协议转让有关股份,但应以该第三方同意履行与转让人在1994年股东协议和2006年股东协议项下相等的义务为前提,且有关转让条件应不优于曾提供给华能开发的条件。
公司收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和华能开发的通知,鉴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已完成,各相关发起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依法上市流通,华能集团和华能开发已与公司各相关发起人签订了《经修改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协议》(“2007年股东协议”),以全面取代1994年股东协议和2006年股东协议。根据2007年股东协议,除华能集团和华能开发以外的2007年股东协议的任何一方(“转让方”)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之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时,华能集团和华能开发在同等条件下排他地享有优先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若华能集团和华能开发决定放弃排他的优先认购权,则除华能集团、华能开发和转让方以外的2007年股东协议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平等地享有按其届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优先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若华能集团、华能开发和转让方以外的2007年股东协议其他各方亦放弃优先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则转让方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股份。转让方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之外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以该第三方同意履行与转让方在2007年股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相等的义务为前提,且转让条件应不优于曾提供给除转让方之外的2007年股东协议其他各方的条件。若转让方为其内部资产重组之目的拟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之外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与其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任何第三方,则除转让方之外的2007年股东协议各方放弃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认购权,但该受让方应同意履行与转让方在2007年股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相等的义务。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