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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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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未填 20万保险金该归谁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主持人及案例整理 本报记者 黄蕾

      特约维权专家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贝政明

      主持人:“五一”前夕的一场车祸意外夺去了林女士儿子的生命,悲痛之余,林女士和媳妇小陆却又在如何分配20万元身故保险金上产生了矛盾。而矛盾的起源,就在于林女士儿子投保的那份保单上,“受益人”一栏空白。

      案例回放:

      在今年“五一”前的一次出差途中,林女士儿子所乘坐的长途客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因林女士儿子先前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付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时,林女士却与媳妇小陆在如何分配这20万元保险金上出现了分歧。原来,林女士儿子在当初投保时忽略了保单细节部分,受益人一栏空白,为婆媳间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林女士认为,虽然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没有填写任何受益人名字,但儿子的保单是在婚前购买的,这份保险金属于婚前财产,作为被保险人的母亲,自己理所当然应该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应该获得全部的保险金。

      而媳妇小陆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自己也是丈夫遗产的继承人之一,理应有权与婆婆林女士共同分配这笔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都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究竟这20万元应当如何分配?

      来自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上述案例来分析,媳妇小陆的说法更有依据。因为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既然按照遗产处理,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各个方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范围也仅限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也仅限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需先确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及各自份额才能继承。”

      具体继承顺序应按如下安排: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实行均等原则。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即林女士的儿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而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未填,意味着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他的20万元保险金将视作遗产进行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母林女士、其妻小陆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并应根据双方的分配协议书进行分配。

      律师提示:

      一般来讲,“保险受益人”一栏往往是消费者在填写保单时所忽略的。在实际理赔案例中,有不少纠纷因此而起,足以引起警惕。

      因此,投保人在填写保单,以及拿到正式保单时,都要进行详加确认。同时,也要确认保单中的“保险期限”或者“保单生效日”等要素,并且留意保单条款中对于上述要素的具体表述,尽量减少因疏忽引来的纠纷。如有不明白之处,投保人应主动、及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确认保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