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司法冻结、质押相关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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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股权解除司法冻结、质押情况
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5,103,034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13%。该公司因贷款需要将上述股份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由于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诉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民康企业持有的公司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05年12月5日起至2006年12月4日止。2007年1月15日公司接到书面通知,由于该案尚未结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上述股权,自2007年1月10日至2007年6月9日。
本公司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5,103,034股限售流通股已经在该公司办理完毕解除司法冻结、解除质押手续。
二、公司股东股权司法冻结、质押情况
本公司近日接到书面通知,根据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07)梁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因公司原股东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多佳集团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该院冻结民康企业持有本公司的8,000,000股限售流通股。2007年5月23日该院认为多佳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了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5,103,034股限售流通股中8,000,000股。
2007年5月18日,兴龙实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华夏银行昆明金康支行申请贷款,民康企业将其持有本公司25,103,034股限售流通股中的17,103,000股限售流通股为兴龙实业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以上质押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