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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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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伏安:每名银行员工都应是创新主体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监管当局对创新产品可采取报备的方式进行监管

      □本报记者 邹靓

      

      自中国银行业进入市场化发展序列,逐渐转变经营和盈利模式,“创新”作为商业银行转型的题中之意被屡屡提及。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提出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理念。然而,创新究竟应该怎样实现,监管机构在其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此,《上海证券报》日前采访了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

      上海证券报:目前还处在转型期的中资商业银行,是否已经实现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理念?

      李伏安: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商业银行离《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所要求的创新理念还有很大差距,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两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整。

      前者的问题在于,很多监管人员的日常行为还停留在一事一批的原有体制框架之下,这是需要转变行为理念的。商业银行的问题,则是没有真正理解创新的原动力并将其付诸实践。

      上海证券报: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应该怎样理解创新,实现创新呢?

      李伏安: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创新的主体不是监管机构,而是商业银行本身。商业银行的问题出在,分行等着总行下达创新产品,总行等着分行提出创新建议。这些都是认识和管理的问题。所以我们提出“创新是商业银行全体员工的事情”,每个员工都是创新的主体,特别是一线人员,对任何一个需求都不能轻易拒绝。

      其次,创新的原动力来自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真实的需求在哪里?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市场对几乎所有新型金融产品都有现实的需求,问题在于银行目前还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一家银行可以满足哪些需求,这依赖于银行的创新管理。创新管理要纳入总行的战略决策,要符合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客户定位、竞争能力、技术条件等各个方面。

      第三,创新与风险是共存的。创新不是一个部门的事,风险同样不是。商业银行在创新的同时承担着创新的风险,从开发设计人员到销售人员都要建立这样的意识。具体到实施阶段,则需要从人才培养、系统资源的整合和调动、银行运作与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协调。

      上海证券报:在商业银行创新的过程中,监管当局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李伏安:对此我们强调的是监管人员与银行的互动。互动,体现在监管人员主动参与银行产品的需求分析、创新设计和风险控制。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创新,监管当局的任务是要促成创新,帮助商业银行实现创新。

      转变监管理念后,监管当局对创新产品不一定要采取批不批的方式,而可以采取报备的方式进行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参与更能提高监管的效率。

      上海证券报:现在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对此类创新活动的监管,是否需要协调不同的监管部门?

      李伏安:创新监管协作部的功能之一,就是在银监会内部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协调是创新的基础,是非常必要的。银证、银保、银基合作,需要监管部门基于中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在现有的规模格局下做出最有利的价值判断。

      在协调创新的运作方式上,相关部门也正在探索更有效的机制或机构促进监管资源的调动和监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