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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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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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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7版:信息披露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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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07-0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2,018,999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5月3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方案要点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90,528,739 股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安排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2、方案通过和实施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3月27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16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本公司非流通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3、公司所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在限售期2006年5月16日至2007年5月16日间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所持有的相关股份无转让或出售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132,018,999股 ,分别占限售股份总数的37.01%、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3.65%和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明细表

      

      注:上表所列股东除海南华榄贸易有限公司外,均未发生垫付对价,海南华榄贸易有限公司已取得垫付股东中海恒的书面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7,480,000股均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未发生过股本结构变化;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公司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汇德福等78名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二)汇德福等78名股东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其它事项

      1、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之间未发生偿还垫付对价情况。

      2、公司不存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和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七、备查文件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