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30日上午9:00 在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会议由董事长李泽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7,838,478股,占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6,850,000股的66.6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林莺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481,093,612.3元。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48,109,361.23元。公司在按以上标准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2,984,251.07元。
公司拟以2006 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6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现金红利1.55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129,711,75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03,272,501.07元人民币结转入下一年度。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约70 万元人民币。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塔山矿井总投资额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得到公司独立董事朱晓喜先生、邓万凰女士、王稼琼先生、余志强先生、祁永忠先生的事先认可,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份51,7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大同煤矿集团云岗矿部分煤炭储量资源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得到公司独立董事朱晓喜先生、邓万凰女士、王稼琼先生、余志强先生、祁永忠先生的事先认可,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份51,7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前滚存利润由原有股东享有的议案》
同意股份557,83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唐丽子、林莺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唐丽子、林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