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土地处置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箹箹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司执行董事在《章程》规定范围内作出决议,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处置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尖峰药业)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资本14907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晓萌,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等。本公司持有其99.16%的权益。2001年5月尖峰药业与曾浙江省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金华市开发区李渔路以南、永康街以东20000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科研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尖峰药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00万元。
因金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并根据公司集中资源做大做强核心业务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整合相关业务、资产的要求。二箹箹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尖峰药业与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关于收回尖峰药业土地的协议》,二箹箹七年五月三十日尖峰药业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协商签订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协议》,解除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尖峰药业支付补偿费1500万元,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定后的30天内付清全部补偿费。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协议》尚需报市政府批准。
在有关各方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次资产处置尖峰药业将可获得1500万元的现金收入,预计产生1200万元的资产处置差额,将对本公司2007年度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