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4,232,637 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6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 年3月2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 年4 月11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稀土高科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承诺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承诺的基础上,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增加以下两项特别承诺:
(1)包钢集团所持有的原稀土高科非流通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稀土高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在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稀土高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2)对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包钢集团代为支付对价。该等股东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若上市流通,须向包钢集团支付代为支付的对价及补偿金,并取得包钢集团的同意,由本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没有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如下:
1、自稀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 年4 月13 日实施至今,稀土高科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了各自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锁定。
2、本次稀土高科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4,232,637股;
2、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6日;
3、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包钢综合企业(集团)公司原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14,232,637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14,232,637 股,占总股本3.53%。
4、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