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届(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届(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在北亚大厦20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代表股份240,527,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45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股份239,491,27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57%;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10名,代表股份1,035,85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下:
(一)审议否决了公司200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2,022,126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21.6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51,110,776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11,350股;
反对票19,624,94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22,300股;
弃权票168,880,05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70.2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68,777,85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2,20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00,378,036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3.3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9,499,536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78,500股;
反对票19,657,79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55,150股;
弃权票20,491,29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5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0,389,09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2,200股。
(三)审议否决了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同意票35,239,412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4.6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4,328,062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11,350股;
反对票19,624,94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2,300股;
弃权票185,662,76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77.1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85,560,568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2,200股。
(四)审议否决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5,134,412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4.6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4,328,062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806,350股;
反对票19,729,94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2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27,300股;
弃权票185,662,76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77.1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85,560,568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2,200股。
(五)审议否决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票52,102,126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21.6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51,110,776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91,350股;
反对票19,624,94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2,300股;
弃权票168,800,05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70.1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68,777,85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2,20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暂停上市后办理聘请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和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协议等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220,115,83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1.5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9,102,18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3,650 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0,411,29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4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20,389,094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22,20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免去刘桦董事职务。
同意票220,115,83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1.5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9,102,18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13,650 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0,411,29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4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0,389,09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2,20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票220,013,53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1.4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9,102,18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11,35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0,513,59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5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0,389,09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24,50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票220,013,53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1.4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9,102,18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11,350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20,513,59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5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0,389,094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24,500股;
(十)审议否决了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
同意票15,702,29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6.5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4,801,49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900,800股;
反对票19,715,49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2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602,648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12,850股;
弃权票205,109,34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5.2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05,087,14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2,200股。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2006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崔丽晶律师、关传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
股票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7-040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07年5月24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七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在北亚大厦(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6号)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含授权委托)董事7人,董事孙艳波女士授权董事王刚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董事权利,独立董事赵玉娟女士、刘彦女士授权独立董事郝坤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董事权利。董事刘申先生未出席会议,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修订《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07]黑仁法意字007号
致: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关传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4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30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刚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确认了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240527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5%。其中,非流通股股份239491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4%,流通股股份1035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58%。另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其中,《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