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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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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内控降低银行业操作风险
    2007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资料图
      

      加强内控降低银行业操作风险

      □本报记者 苗燕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这是继出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之后,银监会发布的又一重要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进风险监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银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近年来,由于金融管制放松、业务全球化、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有增大的趋势。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不断暴露操作风险,客观上要求从规制和实践中加强监管。

      据了解,“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它主要来源于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和外部事件。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员工方面表现为内部欺诈、失职违规、违反用工法律等;内部流程方面表现为内部流程不健全、流程执行失败、控制和报告不力、文件或合同缺陷、担保品管理不当、产品服务缺陷、泄密、与客户纠纷等;系统方面表现为信息科技系统和一般配套设备不完善;外部事件方面表现为外部欺诈、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外包商不履责等。

      为此,《指引》重点强调了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作用及具体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此外,《指引》还规定,商业银行遇到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必须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指引》将银行业的操作风险作为单独一类重要的风险进行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此外,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计提资本。

      《指引》明确,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最终责任,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要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部门对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指定相关部门或牵头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但在现阶段不一定要单独成立操作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