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向来被市场认为是软招。因为公开谴责后不损害被谴责人的一根毫毛,只是在道德层面或声誉上受些损失,一些不讲道德的人根本不把这当作一回事,而且受谴责的公司和人众多,每年要有几十家公司和几十名个人,人多了,公司颜面上也就显得相对不难看了。
中小板为了打造诚信之板,这几年出台的法规对公开谴责加以运用,使其发挥了更大效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这就把公开谴责和董事长的去留联系起来了。公开谴责效力得以扩大。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面条款又规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对公司实行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对公司实行终止上市。虽然需要受到四次公开谴责才能退市,感到政策仍然太宽,实行结果可能没有一家公司因公开谴责退市,但终于把公开谴责和退市联系了起来。
刚刚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也将公开谴责效能加以放大。第三十六条规定:“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这又把公开谴责和出售上市公司股份联系起来。
这些规定虽然使公开谴责的效力得到扩大,但仍然失之偏宽,有的形同虚设。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把公开谴责硬化成一个很有约束力、很有威严、让肇事者很害怕一种处罚。比如凡公司受到一次公开谴责,公司五年内不得再融资,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及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五年内不得长工资,且罚款100万元以上。比如不管时间长短或在五年之内公司高管受到两次公开谴责必须辞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也罚款100万元。比如在上面处罚的前提下,还要求受处罚者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列明改正措施等等,让其错误更加彰显,而不是悄悄记入诚信档案。况且这些做法也只适用中小板,在主板市场并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