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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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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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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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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7年06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07-01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6月4日上午九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20-1号),证监会拟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06年5月17日,公司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根据上述,吉林敖东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由于只有董事长李秀林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吉林敖东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秀林。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证监会拟对吉林敖东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内容为准,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