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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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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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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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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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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5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5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网点销售。

      4、持有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认购、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100亿份。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或超过募集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认购结束后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6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还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申银万国证券网站(www.sw2000.com.cn)、联合证券网站(www.lhzq.com)、光大证券网站(www.ebscn.com)、招商证券网站(www.newone.com.cn)、国泰君安证券网站(www.gtja.com)、中信建投证券网站(www.csc108.com)、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银河证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长江证券网站(www.cjsc.com.cn)、广发证券网站(www.gf.com.cn)、海通证券网站(www.htsec.com)、平安证券网站(www.pa18.com)、国信证券网站(www.guosen.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47)、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国泰君安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光大证券服务电话(021-68823685)、兴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银河证券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中信建投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招商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7-65799999)、联合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平安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11)、国信证券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目标: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100亿份。

      6、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邮政编码:200121

      直销中心电话:021-50499588-301、302

      直销中心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中国银行在所有32个一级分行、400多个城市、10000多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3)代销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认购期间为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5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间。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合同尚不符合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募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合同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

      3、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多次认购。

      6、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人,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户卡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的各网点办理基金的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5日 9:30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投资人任一储蓄账户凭证;

      (2)认购: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05550400020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3)凭汇款凭证,投资人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4:3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