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发【2007】20号《监管函》,要求我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详见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公司相关公告)。
《监管函》涉及的主要事项如下:
1、尽快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还款的具体细节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债权的收回;
2、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评价和核实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如担保方资产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应要求担保方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财产连带保证责任或增加担保人。
3、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债务方和担保方出现的股权变更、资金流向、项目变动、诉讼以及大额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报告;
4、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如实对相关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立即致函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通报并转送了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发【2007】20号《监管函》。
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回函确认,表示将按照《监管函》的要求积极配合公司,协助本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如其资产不足以承担《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其实际控制人将提供个人财产连带保证责任或增加担保人;同时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及时向我公司通报有关其公司的股权变更、资金流向、项目变动、诉讼以及大额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
本公司尚未收到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回函,本公司将继续与该公司联系,使其尽快回函确认并完善《监管函》要求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