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要闻
  • 4:观点·评论
  • 5:环球财讯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基金
  • A3:金融
  • A4:金融·机构
  • A5: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信息披露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特别报道
  • B8:专栏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股民学校
  • C8:钱沿·热点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披露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2007 年 6 月 6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D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pdf
     
     
      | D20版:信息披露
    (上接D19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D19版)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9版)

      (B)企业是否采取了不易被模仿和不易受到竞争对手反击的创新,确保企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独享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扩大市场占有率;

      (C)企业是否具有品牌优势、资源独占等核心竞争优势等。

      C.企业管理水平分析,主要包括:

      (A)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B)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C)企业管理团队是否重视股东权益等。

      (2)风险层面

      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通过相对价值法和贴现现金流法的综合运用,在横向和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或者处于合理估值区间的股票,作为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① 资产重置价格

      ② 市盈率(P/E)

      ③ 市净率(P/B)

      ④ 贴现现金流(DCF)

      ⑤ 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收益实现情况合理分配收益层面和风险层面的权重,做到可攻可守、进退有度,以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将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信用度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积极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期降低组合风险,锁定既有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管理原则

      (1)积极成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该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在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下,争取基金财产的快速增值。

      (2)重点投资和分散投资相结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的透彻把握、分析,集中对其中的少数公司重点投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其他具有成长潜力及未来成长相对不确定的公司,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把握机遇。

      (3)长期稳定增值原则

      在积极主动投资的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对未来几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公司成长性的跟踪分析,实行中长期投资为主、阶段操作为辅的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对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做判断,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结果,拟定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基金经理综合各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行业景气的周期变化,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行业配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行业配置计划并经授权后执行。

      3、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① 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判断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基本库;

      ② 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券商研究报告,根据自己的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③ 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④ 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4、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

      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向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提交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70%+中国债券总指数×30%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九、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的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至(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或买入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暂停基金财产估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3至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来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依法提取业绩报酬和/或业绩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暂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开始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2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由《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景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报有关监管机构2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必要时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十、其他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