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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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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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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7版:信息披露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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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博基金”)转型而来。

      景博基金由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巨博基金”)扩募更名而来。巨博基金前身为1992年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原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向社会公众募集方式分别发行并设立的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1996年7月,经湘银发(1996)332号文《关于请求准予“湘建信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确认湘建信基金总规模为15,000万份基金份额。1996年9月,经湘银发(1996)366号文《关于请求准予湘农信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确认湘农信基金总规模为10,001.70万份基金份额。

      1998年12月,分别经1998年度湘建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和湘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原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合并,并更名为“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5001.7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发起人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昌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

      1999年8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24号文《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巨博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在规范过程中,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发起人份额共计500万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巨博基金发起人变更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存续期间调整为1992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94号文审核同意,于1999年10月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年11月,根据1999年度巨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33号文《关于同意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巨博基金扩募至10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5月15日,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7]155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3%。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3%。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