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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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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平常心看待国有股权合法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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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平常心看待国有股权合法增减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国旺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

      ———“新行为金融”考察之四

      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确实是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战略问题。当“大非”面临逐步到达全面流通的时间窗口之际,国资委站在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高度,及时为国有股减持提出了可操作的战术性方案。从理论上看,这又是一次制度性的利好安排,为行情、为人气的聚集提供了长期性的制度保证。

      有媒体在上周报道说,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相关办法规定,国有股转让三年内净流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如果最终按此规定自我约束国有股权减持,在控制力保护的前提下,对市场行情的发展是有利的。

      上述信息所透露的意思,值得好好分析。

      首先,对国有资产控制力问题,国资委从来都是非常强烈地要求必须保有的。2005年6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国有控股股东要确定最低持股比例,要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这些企业包括三类: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则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获得了“全额”流通权,但为了保证控股地位,会继续持有“最低”的股份比例,甚至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去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即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里,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行业,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实际上明确了上述行业减持的范围与幅度。如今规定上市国有股转让,三年净流出不得超过5%,进一步对减持提出了具体的数量要求。因为,国有股控制力不仅是财务考核问题,更可能引发政治和社会问题。无论上市公司股价如何波动,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确实是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战略问题。当“大非”面临逐步到达全面流通的时间窗口之际,国资委站在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高度,及时为国有股减持提出了可操作的战术性方案。

      这种制度安排当然对稳定市场行情有好处,有人解析成绝对利好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原来担心的问题是市场能否承受“大非”集中减持引发的供应量的暴增进而导致供求失衡,形成市场过度波动。现在政策明确了,“大非”减持的压力因此也减轻了许多。因此,从理论上看,这又是一次制度性的利好安排,为行情、为人气的聚集提供了长期性的制度保证。

      其次,是国有股减持中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国资委担心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是很道理的。一方面,即使减持在5%框架之内,由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不断地高抛低吸,虽然对维持股价稳定有利,但无法避免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虽然对稳定股价有利,但国有股东的增持行为肯定比一般投资者了解更多的信息,无法避嫌内幕信息交易。因此,为了避免中小投资者的疑问,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只要某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市净率或者市盈率多少倍,同时其持股比例还不到某一程度时,只要董事会通过,就可以有权增持多少比例。这样,在公司业绩和其它财务指标及信息相对公开的条件下,投资者就会对具体公司有比较明确的投资价值预期,这对行情的稳定比较有利。

      再有,就是国有股减持过程将是动态和常态的问题。不能不说,市场现在对国有股的高抛低吸形成了逆反心理。可实际上,国有法人股有权流通,是在其付出对价后获得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国资委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稳固,对最低减持比例作出强制性的自我约束,但市场并不能限制国有股在其规定范围内的适度减持,毕竟减持符合利润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更何况它有章可循。因此,我们要以平常心来看待国有股权的变现行为,只要它是合法增减,即使对市场行情有一定影响,也是一个市场主体的正常合法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