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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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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货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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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货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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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法为公司债发展打开瓶颈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民族证券 贾国文 宋健

      

      6月1日,酝酿了12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开始实施。

      新破产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退市不顺畅的难题,进一步发挥市场经济在资产有效配置上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破产法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将发挥经济宪法的功能一点也不为过。今后,市场化破产将接替政策性破产,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将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公正,破产重整也将给破产企业以重生的机会。

      作为公司债券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新破产法打开了制约公司债发展的主要瓶颈,改善了公司债券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将助推公司债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极为缓慢,市场规模偏小,与高速发展的经济、庞大的居民储蓄和广义货币(M2)占GDP比例较大的背景很不相称。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量只占GDP的58%,我国股票市场市值已经接近GDP总额,而美国债券存量却高达GDP的三倍。在全部债券中,政府债券占绝大部分,企业债仅占极小的比例,只有3%。在企业债券中,绝大多数又是10年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券总量少,品种单一,对照美国公司债占其债券存量60%可以看出,我国债券市场结构极其不平衡。制约公司债券发展的瓶颈有许多,法律保障缺失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破产法保障的缺失,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新破产法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是引入重整制度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重整制度或程序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设计,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被债权人过早地解散清算,赢得一定的起死回生的时间,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其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为一旦债务人被清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什么好处。

      其次是扩大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新破产法规范的主体广泛,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国有非国有,内资外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这就增大了所有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有破产法保护在先,任何企业,只要提供与企业资质相对应、市场认可的票息,都应能顺畅地发债。

      第三是专业破产管理人运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过去,由于企业信用资质不同,企业债券在审核、发行、上市程序上一直处于严格监管之下,行政管理制约了公司债券的发展。由市场化破产程序代替严格的行政监管,将放松对公司债券束缚,推动公司债的大发展。

      第四是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对债权人的保障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没有发挥效应,重要原因之一是旧破产法缺乏对债权的保护。新的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对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