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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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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上调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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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上调至100万元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5日,来自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消息称,为了解决企业、个人用汇手续复杂问题,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东北三省的外汇政策予以放宽,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手续,扩大企业境外投资项下自主用汇,同时放宽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权限。

      据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外汇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中做出批复,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放宽黑龙江省的外汇政策:

      一、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手续。由从前需要企业提供“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等六项法律文件,改为提供商务部门或工商部门批准其变更的文件即可。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由从前需要境外投资者必备项目可研报告、年检合格的工商执照等五项条件,改为保留部分限制性规定,对其投资资金来源证明的审查予以放宽。

      三、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放款规模限制。

      四、放宽个人资产对外转移的审批权限。由现行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权限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调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改进境外承包工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方式,进一步放宽了对核销单据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