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常识,经济处罚权必须得到批准并在法律授权限度内行行使,还必须符合公众利益。为了防止经济处罚权的滥用和异化,首先需要对行使权力者进行规范和制约,包括法律法规制约、错罚追究制、利益牵连方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
众所周知,我国在对经济处罚权的规范和制约方面还非常薄弱。最大的一个弊病是,行政权力与经济处罚权合二为一。而现在国家和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权力与利益相分离,执法与收费相分离。权力与处罚权的结合,使得许多经济处罚权演变成了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经济处罚从手段变成了目的。
此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自然也就赋予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处罚权。但是,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公众依然困惑:其一,罚款将用于何处?在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经济处罚权不仅需讲明理由、用途,还需经过听证,获得公权力的授权和民众的准许。由于经济处罚的最终用途一开始就是明确的,且是刚性的,罚款的使用就非常透明和规范。那么,当建设部设定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缘由和罚金的用途是什么?
其二,谁来监督罚金的收取和使用?在我国,经济处罚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部门利益的一个象征,这项权力越大,权力的触角伸得越长,其部门“创收”也往往非常丰厚。虽然我国对经济处罚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力度有限,尚不足以将部门利益与处罚权相剥离,进而导致经济处罚权的变异。
通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细节。该办法是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建设部一家主导,环境、卫生部门都没有参与,如果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离开上述两个部门的协调,会否影响到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且,在该办法中,多次提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法律责任”一节中,也赋予了环境、卫生部门经济处罚权。问题是,这种执法主体的重叠会不会由于经济处罚权的重叠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