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6月6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225,028,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1,913,893的 48.7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人,共持有公司6,094,32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共持有公司218,934,60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3.8亿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4日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为充分利用好短期融资券这一有利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金融工具,保障和提高股东投资收益,公司已于2006年5月17日发行了3亿额度的短期融资券,于2007年5月16日到期。为了满足公司新一年度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3.8亿元额度的短期融资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3.8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扩大再生产的流动资金和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公司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5,028,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