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改的提示性公告
接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函》,该公司就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河光明")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向该公司定向发行若干股份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及该公司收购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红河光明全部股份交易完成后的相关事项作出补充承诺(内容详见《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函》)。
上述补充承诺若存在需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由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办。
为保证公司股改的顺利进行以及信息披露的持续与完整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函》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函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河光明")拟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向我公司发行若干股份购买我公司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产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我公司拟收购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红河光明全部股份(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公司将成为红河光明的第一大股东。
我公司已在2007年5月25日公告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中承诺我公司与红河光明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若红河光明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30,000万元,我公司承诺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我公司现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红河光明的相关事宜补充承诺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年度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若2007年底前完成本次交易,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8年、2009年、2010年),如红河光明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总额少于伍亿元,我公司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足差额。
二、以上第一条中所述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我公司获得相关金融、证券及矿业类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获得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我公司将该等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红河光明。
三、我公司及我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红河光明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我公司或我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红河光明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我公司将立即通知红河光明,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红河光明,以确保红河光明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如我公司及我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来涉及经营性房地产业务,我公司承诺将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相关的项目、合同及业务,按其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转让给红河光明,确保我公司与红河光明不发生同业竞争。
四、在本次交易完成年度后的三个会计年度,我公司向红河光明提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并在红河光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
五、本承诺函是拟提交红河光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的优化方案。
六、就本承诺函所述应当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由我公司负责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或备案。
承诺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许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