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银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优势”)、银华-道琼斯88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88”)、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保本”)、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货币”)、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优质”)、银华富裕主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富裕”)之间的转换。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所需费用
1、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本公司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本公司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转换费率设置如下:
(1)在银华优势(180001)、银华保本(180002)、银华88(180003)、银华优质(180010)、银华富裕(180012)之间进行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
(2)由银华货币(180008、180009)转出至银华优势(180001)、银华保本(180002)、银华88(180003)、银华优质(180010)、银华富裕(180012)时,转换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3)由银华优势(180001)、银华保本(180002)、银华88(180003)、银华优质(180010)、银华富裕(180012)转出至银华货币(180008、180009)时,转换费率为0;
三、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第1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所适用的基金范围详见本公司公告。
第2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第3条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第4条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第5条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第6条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第7条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第8条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第9条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本公司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第10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换费用= 转入金额/(1+转换费率)×转换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 -转换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所有。
第11条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及赎回后最低持有基金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设最低限额限制。
第12条 基金转换业务与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优先级等同。
第13条 当转入或者转出货币市场基金而产生货币市场基金的升降级业务时,转换与升降级业务按规定由注册登记人完成,注册登记人将先完成转换申请,再进行基金的升降级业务。
第14条 当投资者全额转出银华货币基金时,该投资者未结转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第15条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所需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第16条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第17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认购或申购状态,否则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四、重要提示
1、本次转换业务调整先开通本公司直销及中国建设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各代销机构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开通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规则,但应最迟在调整前2天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媒体公告。
3、本公司其他基金以及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5、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