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正式公布
2007年06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和裕
昨天上午,北京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公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新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此外,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
根据新公布的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新建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