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境内金融机构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今年1月,央行曾发布公告称,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但公告没有明确具体的发债主体。
对于只批准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发债资格的规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到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现阶段将香港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这些金融机构,有利于保证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有序平稳发展。”
《办法》指出,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办法》同时对发债金融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发债银行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等。
对于涉及的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问题,《办法》指出,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如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资金汇回境内,在债券还本付息时,将本息资金汇至香港等,这些都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问题,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统筹考虑解决。
《办法》同时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央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境内金融机构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往来,有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截至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