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格期货从业人员行为
2007年06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等进行了系统地规定。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此次都被纳入了《从业人员办法》的管理范畴。
《从业人员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除了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办法》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包括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等八项执业行为规范。(下转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