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11日在北京说,尽管中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难,但2007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承诺不会改变。
詹静涛是在北京举行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作这番表述的。此次研讨会是中欧双方自2005年建立有关政府采购问题的对话机制以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协议》进行专门研讨。《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其协议国彼此间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詹静涛表示,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2006年又进一步承诺,在2007年年底前,提出《政府采购协议》附录1初始出价,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据悉,为履行承诺,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在加大政府采购改革力度的同时,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为启动谈判做准备工作。目前,财政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小组,正在根据工作计划,就《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深入分析。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已从试点阶段进入了全国推行时期。詹静涛说,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
财政部数据显示,政府采购法实施第一年即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659亿元,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了3500亿元,3年增长了一倍。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制度优势日益显现,政府采购资金年平均节约率达到10%以上。
据悉,为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做好准备,2007年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计划,2007年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下的各种条例和规定,针对当前操作环节出现的问题,重点加强采购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在继续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还将进一步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及具体操作办法。
■新闻背景
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协议》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政府采购协议》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