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104.355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5%,其中A股385693.4388万股,H股48410.917万股,分别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7.5%,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主席为本公司副董事长顾章根先生。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及批准董事会2006年度工作报告(434104.3558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2、审议及批准监事会2006年度工作报告(434104.3558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3、审议及批准200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434104.3558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4、审议及批准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34104.3558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5、审议及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434104.3558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二、除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外,对2006年度现金股利派发作如下说明: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向股东派发股利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H股股利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股利折算价=股利人民币额/股利宣布日的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一港币单位人民币中间价的平均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股利宣布日即2007年6月12日的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一港币单位人民币中间价的平均价为:1港币兑人民币0.9801元,因此本公司H股股东每股应得股利为港币0.1326元。
2、按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H股股利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于2007年7月19日以平邮寄予各H股股东。
3、A股股东股利派发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王振华先生、苏勇先生、许亮华先生、韩轶先生向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对2006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的要求,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公司境内律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邱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