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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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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收入正在拉大贫富差距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军华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调查显示,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统计局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由此,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推算为21倍。

      但是,我对于王小鲁“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的说法不敢苟同。所谓灰色收入,就是指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普通城镇居民有获得灰色收入的机会吗?实际上,就连王小鲁自己也认为,“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的工资外收入都是4.4万亿灰色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而这些灰色收入都只是被少数人获得。

      灰色收入乃是与公权力嫁接的结果,我认为它主要包含三大主体:一是公务员尤其政府官员凭借公权力获得的不当收入。二是开发商、医药代表等,通过回扣、提成等获取的灰色收入。三是垄断企业职工凭借垄断地位获取的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奖金和福利。倘若忽略这三大主体而把灰色收入笼统地放在“全国城镇居民”这一主体当中,就容易混淆相关概念,使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居民蒙受“不白之冤”,并且,也不利于对灰色收入这一问题的解决。

      无论是官员还是垄断企业职工的灰色收入都源于对弱势者利益的蚕食。比如,政府主导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官员悄悄收取的贿赂,开发商和医药代表收取的回扣、提成,垄断企业及其职工通过向公众转嫁成本而获得的额外收益等等,普通民众都是最终的承担者和利益受损者。这种灰色收入的存在,实际上是在把财富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方面转移,加剧了收入的贫富分化。由于这种财富转移带着明显的非正当性和剥夺性,其危害较之由竞争而引起的贫富差距要大得多。

      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必须针对三种不同的形式区别对待,针对垄断企业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应该尽快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的规则下充分竞争,相关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它们也就无法再通过向公众转嫁成本来获取不当收入。而对于开发商、医药代表的回扣、提成等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进行严惩。

      对于公务员凭借公权力获取灰色收入的行为,应修订和完善法律对其严惩不贷。目前,我国法律对处罚灰色收入存在着一定的盲区。灰色收入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在司法解释之内,我国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的划分,因此,我国至今没有一起因灰色收入被定罪的案例。目前的灰色收入基本上被列入了“不明来源财产”,但法律对它的量刑标准最高仅为5年有期徒刑,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上亿元灰色收入也仅获此刑,这显然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灰色收入应该区分清楚而不应该通称为“全国城镇居民”,这样容易抹杀灰色收入的真正获取者,容易掩盖问题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