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启航
试点期拟限上市公司发行(上接封一)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公司债启航
试点期拟限上市公司发行
(上接封一)
另外,债券存续期只规定了一年的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发债。
除引入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办法》还规定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制度安排。
另外,公司债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将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当前的市场情况下推出公司债,不仅将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完善产品品种和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公司通过债权融资加强资本约束,提高公司质量。长期看,还有利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融资结构,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