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07年6月12日刊登了《剑南春集团突围:借壳上市寻求外资同步并举》一文,文中报道了本公司股东汉龙集团拟将所持本公司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四川剑南春集团等相关情况,本公司现澄清说明如下:
一、经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汉先生核实,上述报道完全不属实。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汉先生没有任何拟转让所持本公司股权的意向、筹划、商谈、协议等。
上述各方也没有正在筹划或发生与本公司有关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合作、定向发行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刊登了国家股股权转让提示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6)225号”文同意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权5289.2738万股(占本公司股改后总股本的8.68%)转让给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还持有本公司股份44.3642万股(占本公司股改后总股本的0.07%),本次股权转让尚须报经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批准后生效。截止目前,该股权转让事项尚未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经向本公司主要股东、公司董事局及公司管理层核实,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来访过程中并没有宣传或表述过前述报刊所载信息,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接受过《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更未宣传或表述过前述报刊所载信息。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公司没有违反信息公平披露原则的情况。
四、公司对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谴责。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公司郑重声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