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2007年2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275万元;
2、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的房产1、2、3、5层面积20366.56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以所得的价款在22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发公司、黄河商业城承担,在履行被判决书主文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7)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