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文《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京证公司发【2007】18号文《关于北京证监局开展辖区上市公司治理等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为切实做好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工作,特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小组,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治理自查整改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小组本着实事求是、严格谨慎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事项内容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已经2007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欢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我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整改建议。
联系人:孟宁 邢军
联系电话:010-82688653 010-82688405
联系传真:010-82688655
电子邮件:sz002051@126.com
网络平台:http://irm.p5w.net/002051/
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评议意见和整改建议发至以下部门:
北京证监局 电子信箱:beijing@csrc.gov.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电子信箱:fsjgb@szse.cn
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 szse.cn)下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专栏进行评议。
特此公告。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5日
附件: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公司治理较为规范,不存在重大失误。但由于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在公司治理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主要有以下几点:
1、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2、公司尚未按照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0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的培训和学习还有待加强。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在经营管理中能够较好的发挥作用。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三会”运作规范,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各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经理层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严格贯彻和执行董事会决议,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公司成立至今,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情况良好。公司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信息,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表决采取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公司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由于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刚刚设立,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原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2007年4月27日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设立的,由于设立的时间较短,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按照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0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原因:公司曾于200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2006年5月发布的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2006年8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修改了《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公司目前正在学习该办法和备忘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修订方案,因此尚未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的培训和学习还有待加强。
原因:由于公司上市时间尚短,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对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熟悉程度还不够,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不断发布新的法规,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对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1、关于提名委员会作用尚未充分体现问题。
整改措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重视提名委员会的建设,在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中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还将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提名委员会能有效的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拔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化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
整改时间表:随时
责任人:董事长徐建
2、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问题。
整改措施:公司已经就如何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多次沟通,正在按照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0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修订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在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新修订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经通过,将严格按照新制度执行,加强信息披露的主动性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整改时间表:2007年6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张春燕
3、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培训需加强的问题。
整改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落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组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填写了培训工作计划表并上报北京证监局,要求董事监事年内至少轮训一次。今后,公司还将继续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其责任感,使得各位高管能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自觉规范。
整改时间表:按照上报北京证监局的董、监事培训计划分期安排落实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张春燕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1、信息披露小组: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的同时,由各部门骨干人员组成了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将项目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应用到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的管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中去,在组织机构上和工作方法上保障了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内部控制检查小组:公司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依靠内部审计部门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模式,成立了公司管理层成员牵头的内部控制检查小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大大提高了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控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该小组的设立从组织形式上保障了内部控制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司通过对内部控制检查小组成员监督检查角色的明确定位,避免了小组成员的认知局限,消除了因成员身份交叉削弱检查小组独立性的隐忧。
内部控制检查小组注重与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等的协调与合作,包括与ISO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密切合作,相互之间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当的信息反馈机制。这样,公司无论从组织形式,还是公司制度规范等各方面均为公司持续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及时更新修订制度提供了组织保障。
公司注重扩大公司治理的范畴,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尊重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经过数年的努力,目前公司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对公司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利于公司长久、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为广大股东创造持续的利益。加强公司治理创新是公司的重要工作,我们也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实施更好的公司治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