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观点·评论
  • 5:环球财讯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专版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行业研究
  • B8:上证商学院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指南
  • C9:地产投资
  • C10:地产投资·指数
  • C11:地产投资·指数
  • C12:地产投资·理财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6 月 15 日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D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D14版:信息披露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2007年06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市公司信息

      名    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股票代码:60002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    称: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571弄3号108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天津路180号(应氏大厦)1707室

      电     话:86-21-23016902

      签署日期:2007年6月14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根据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8日签署的《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8日签署的《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2、注册地(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571弄3号108室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顾振兴

      5、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6、经营范围:电力建设投资、用电权容量和计划外电量、投产机组电量、机组设备、节能及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开发

      7、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1017155

      9、税务登记证号码:310046132228488

      10、发起人名称: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11、联系人:渠辉云

      12、联系电话:86-21-23016902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华东电力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华东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华东电力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如示: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华东电力转让自身所持上海电力18.92%的股份为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项目”之一部分,该变现工作为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为了配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7]1107号《关于920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项目股权转让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电改函[2007]29号《关于“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项目”股权受让方选定的通知》,华东电力向长江电力转让上海电力10%股份,即156,350,500股股份;向中电投集团转让上海电力8.92%股份,即139,475,889股。华东电力此次共计转让上海电力18.92%股份,共计295,826,389股。

      截至目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报告书签署后的12个月内增加持有上海电力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股权变动前,华东电力持有上海电力295,826,389股,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18.92%。在10%股份的股份转让中,华东电力拟将其持有的上海电力10%的股份,共计156,350,5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江电力。在8.92%股份的股份转让中,华东电力拟将其持有的上海电力8.92%的股份,共计139,475,889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电投集团。本次股权变动后华东电力不再持有上海电力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转让10%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007年6月8日,华东电力与长江电力签署了华东电力转让10%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的当事人

      转让方: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受让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华东电力向长江电力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电力156,350,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10%)。

      3、转让价款及支付

      转让10%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00,683,955元(柒亿零陆拾捌万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长江电力将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交割先决条件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中最后成就的先决条件已成就并获得相应法律文件后,该先决条件的成就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及见证方的日期为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后尽快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将股份转让价款700,683,955元(柒亿零陆拾捌万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整)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于款项划出当日通知转让方和见证方,10%股份转让价款到账之日不得晚于交割先决条件成就并且转让10%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见证方盖章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4、交割先决条件

      (1)转让方成就的先决条件

      ①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国资委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

      ②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

      (2)长江电力成就的先决条件

      ①长江电力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②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长江电力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担保责任的转移

      就上海电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33,084,942.12欧元(2006年6月30日折人民币318,118,874.31元)事宜,转让方的母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原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自10%股份于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52.85%部分转由长江电力承担。

      6、10%股份权利限制

      上海电力已于2005年11月25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改说明书”)的规定,华东电力就目标股份锁定及相关事宜所做安排和承诺如下: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上海电力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且在该12个月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12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减持上海电力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如果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10%股份转让至长江电力后,长江电力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股改说明书》规定继续履行原由转让方履行的交易标的股份锁定的安排和承诺义务以及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受让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之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江电力在执行《股改说明书》中原由转让方履行的股份锁定的安排和承诺义务所涉及的限售比例规定时,长江电力所允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将在华东电力拟转让股份(295,826,389股)届时可以挂牌出售股份数量的总额内按照长江电力所受让股份数(156,350,500股)占转让方拟转让股份(295,826,389股)的比例计算。

      (二)转让8.92%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007年6月8日,华东电力与中电投集团签署了华东电力转让8.92%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的当事人

      转让方: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受让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见证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华东电力向中电投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电力139,475,889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8.92%)。

      3、转让价款及支付

      转让8.92%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25,010,087元(陆亿貮仟伍佰零壹万零捌拾柒元整)。

      截至协议生效日上海电力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自生效日至交割日上海电力经营产生的可分配利润对应于8.92%的部分由中电投集团享有和承担。

      中电投集团应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后尽快支付8.92%股份的股权转让价款,将股权转让价款625,010,087元一次性划至华东电力指定账户,并于款项划出当日通知华东电力和见证方,股权转让价款到账之日不得晚于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4、交割先决条件

      (1)对于此次8.92%股份转让,华东电力应成就的先决条件是:8.92%股份的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国资委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8.92%股份的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

      (2)中电投集团应成就的先决条件是:总经理会议通过决议,批准8.92%股份的股份转让有关事宜;为8.92%股份的股份转让之目的,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担保责任的转移

      就上海电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33,084,942.12欧元(2006年6月30日折人民币318,118,874.31元)事宜,转让方的母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原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自8.92%股份于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47.15%部分转由中电投集团承担。

      6、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情况

      关于8.92%股份的股份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关于920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项目股权转让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107号),明确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项目相关股权的具体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确认华东电力以确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8.92%上海电力股权转让给中电投集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年5月28日出具了《关于“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项目”股权受让方选定的通知》(电监电改函[2007]29号),同意中电投集团实施本次股份收购。

      因8.92%股份的股份转让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且将使中电投集团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故本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约收购义务方为生效。

      7、8.92%股份权利限制

      上海电力于2005年11月25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就前述股权分置改革,华东电力出具承诺函,根据该承诺函:

      (1)华东电力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华东电力所持有的上海电力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减持上海电力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如果自获得流通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8.92%股份转让至中电投集团后,仍受到上述承诺函的约束。即,本交易完成后,中电投集团持有的8.92%股份受到如下限制:

      (1)在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12个月内,8.92%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中电投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目标股份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在自该等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减持上海电力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如果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未曾有过买卖上海电力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注日期:2007年6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07年6月14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名    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股票代码:60002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    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2层

      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1号

      电     话:010-58688999、0717-6767608

      签署日期:2007年6月8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于2007年6月8日签署的《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3、注册资本:818,673.76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7、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730

      9、税务登记证号码:420501710930405

      10、发起人名称: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11、联系电话:010-58688999、0717-6767608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仅为一家,即持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98)11.24%股权,股权性质为流通股。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长江电力通过收购上海电力156,350,500股流通股份,占有其总股本的10%。收购上海电力股权,符合长江电力“寻找投资收购与三峡电力能够取得协同效应的优质发电资产的机会,投资收购三峡电力消纳区一定容量的优质发电资产”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长江电力电源结构,提高在上海地区的市场份额。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持有上海电力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股权变动前,长江电力未持有上海电力股份,本次变动后长江电力持有上海电力156,350,500股,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10%。

      二、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基本内容

      2007年6月8日,长江电力与华东电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的当事人

      转让方: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

      受让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华东电力向长江电力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电力156,350,500股流通股(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10%)。

      3、转让价款及支付

      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00,683,955元(柒亿零陆拾捌万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受让方将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交割先决条件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中最后成就的先决条件已成就并获得相应法律文件后,该先决条件的成就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及见证方的日期为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日)后尽快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将股份转让价款700,683,955元(柒亿零陆拾捌万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整)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于款项划出当日通知转让方和见证方,股份转让价款到账之日不得晚于交割先决条件成就并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见证方盖章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4、交割先决条件

      (1)转让方成就的先决条件

      ①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国资委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

      ②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获得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批准/确认/同意/许可;

      (2)受让方成就的先决条件

      ①受让方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②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受让方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担保责任的转移

      就上海电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33,084,942.12欧元(2006年6月30日折人民币318,118,874.31元)事宜,转让方的母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原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自目标股份于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52.85%部分转由长江电力承担。

      6、目标股份权利限制

      上海电力已于2005年11月25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改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方就目标股份锁定及相关事宜所做安排和承诺如下: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上海电力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且在该12个月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上海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12个月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减持上海电力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如果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公司受让上海电力该部分股份后,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股改说明书》规定继续履行原由转让方履行的交易标的股份锁定的安排和承诺义务以及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受让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之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执行《股改说明书》中原由转让方履行的股份锁定的安排和承诺义务所涉及的限售比例规定时,公司所允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将在转让方拟转让股份(295,826,389股)届时可以挂牌出售股份数量的总额内按照公司所受让股份数(156,350,500股)占转让方拟转让股份(295,826,389股)的比例计算。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未曾有过买卖上海电力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七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力发展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 永 安)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股票代码:6000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名    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联 系 人:关绮鸿

      联系电话:86-10-66216666

      签署日期:2007年6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本交易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根据有关法律适用,本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约收购义务方为生效。

      五、截至本收购协议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向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投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的公司,国资委为中电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收购前,申请人中电投集团直接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上海电力35.82%股份,中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力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上海电力25%股份。中电投集团与中国电力的股权关系如下:

      三、中电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电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核心业务及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