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的相关权利义务,中国信托业协会昨日发出紧急会议通知,拟召集信托公司在本周日就此事进行磋商。
“此次会议的召开是为了彰显信托原理,维护行业权益。”信托业协会人士称。
据了解,近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对此,信托公司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券商将获得保荐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业务资格,特别是本属于典型的信托业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也明确由券商担任,而在债券发行方面有一定管理能力、经验和营销渠道的信托公司可能将无缘参与该业务。
证监会网站资料显示,目前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主要为证券公司和华融、信达两大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无一在列。
而根据《信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对受托机构的定义,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即指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如基金管理公司。从国外经验来看,“公司债信托”和“有价证券信托”也是信托公司的传统主流业务之一。
此外,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有价证券信托、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正因为如此,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希望银监会和信托业协会就信托公司参与公司债发行业务与证监会沟通和协商,为信托公司争取应有的业务发展空间。
据了解,周日召开的紧急会议将就公司债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信托协会将会把修改建议上报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