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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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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应加强即时行情专属权综合保护
    2007年06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即时行情是证券交易中最具战略价值的信息资源 资料图
      □本报记者 王璐

      

      去年的“A50指数商业合同纠纷案”引出了交易所对于即时行情是否享有专属权的争论。日前,业内法律专家在题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专属权初探》(全文见A8)的研究报告中指出,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享有专属权,我国应加强即时行情专属权综合保护。

      报告称,即时行情是证券交易中最具战略价值的信息资源,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生成、开发和维护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证券交易所理应对即时行情享有专属权。但是,我国现有保护即时行情的法律资源相对不足,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所合法权益,应加强即时行情专属权综合保护。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次明确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报告指出,现行《证券法》第113条将原《证券法》中“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改为“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同时增加了条款:“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条款对于交易所即时行情专属权的确认已经呼之欲出,但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中产生的歧义,有待于对即时行情的权利归属进一步明确。为此,有必要在修订《证券法》时增加即时行情专属权的规定,将第113条第2款改为:“证券交易所享有即时行情专属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其次,加快制定《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报告称,现有证监会涉及交易信息的规定无法为行情信息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将分散在各部门规章中涉及交易信息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健全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信息的专门管理。包括在《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证券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就证券交易信息问题发表联合声明,主张对证券交易信息的排他性的所有权;与非会员的信息经营商签订《证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建立许可服务关系。同时,交易所有必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即时行情信息的专门管理,出台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交易所对信息的专属权,而且使交易信息的经营管理、对信息用户的监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确立经典判例,填补即时行情专属权成文法保护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