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07年5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07年6月15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1,238,688股(其中51,629,411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609,277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28.9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0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06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2006年度分配预案
公司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 13,248,220.6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594,701.77元,按母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59,470.1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130,675.73元。
2006年度分配预案:不进行红利分配,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聘任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时续聘其为2007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长春富奥梅克朗汽车镜有限公司增资议案
由于长春富奥梅克朗汽车镜有限公司拟增加轿车零部件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与Mekra Global Mirrors Holding GmbH公司按比例共同增资。公司拟增资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的比例不变仍为40%。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决定自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根据公司现有可预见的会计业务、事项以及自身情况、行业特点,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有: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此变更将影响母公司当期损益,但本事项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的计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价值的暂时性差异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当期的损益。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由原来的单独列示变更为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此变更将影响股东权益的计算口径。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公司内控制度和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第一大股东一汽集团公司42,604,282股不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634,406股;本决议同意票18,634,406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1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61,238,6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